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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訴訟代理人 沈鴻志

羅紹遠被 告 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裁判日期:200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