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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被 告 乙○○

甲○○

67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炎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貳萬參仟捌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惠雯

裁判日期:200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