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吳
日珠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蔡信三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財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財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
程序費用由吳日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日珠之遺產經本院以93年度家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改定聲請人為管理人,經查被繼承人吳日珠之遺產總計有: (1)坐落桃園縣○○鄉○○○段第1805-3地號土地,面積12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4年9 月
8 日93桃金拍6 字第170 號通知最低拍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4,810,000 元; (2)坐落桃園縣○○鄉○○○段第1805-3地號第522 建號房屋,面積215.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4年9 月8 日93桃金拍6 字第170 號通知最低拍賣價格為1,960,000 元; (3)坐落桃園縣○○鄉○○○段第1805-3地號第1080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170.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4年9 月8 日93桃金拍6 字第170 號通知最低拍賣價格為520,00 0元; (4)坐落苗栗縣○○鄉○○○段第838- 14 地號土地,面積572 平方公尺,持分1/1 ,94年公告現值260 元/ 平方公尺,價值為148,720 元(算式:572 ×
260 =148,720 元); (5)坐落雲林縣○○鎮○○○段三塊厝小段1919地號土地,面積66平方公尺,持分1/1 ,94年公告現值700 元/ 平方公尺,價值為46,200元(66×700 =46,200 元), 以上遺產總計為7,48 4,920元。上開遺產中之
(1)、 (2)、 (3)業經被繼承人吳日珠之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為恐日後遺產管理報酬無法取償,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財政部函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項第3 點規定,依前開總金額之10
0 分之1 計算管理報酬為74,8 49 元整(即7,484,920 ÷10
0 =74,849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3年度家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函、土地登記謄本、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之規定,準用於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遺產清理人)。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 及遺產現值100 分之1 」。經查:被繼承人吳日珠遺產總現值計7,484,920 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00 分之1 計算為74,849元,有上開證據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