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4號原 告 偉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複代理人 丁○○被 告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 乙○○代 理 人被 告 盛遠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 甲○○代 理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 東 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