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4號上 訴 人 偉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上訴人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 乙○○代 理 人被 上訴人 盛遠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智字第4 號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8,5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