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續字第1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行政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12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民國94年2 月15日通地二字第0940001064號函所為之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該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事件,業經台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1 號受理在案,有通知書及筆錄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民事訴訟應停止審判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