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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4 年續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續字第1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1 號有關土地登記事件之行政訴訟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8 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1 號判決影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0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