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233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起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確認之債權不存在之債權種類及金額為何。
二、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依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