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370號原 告 乙○○
號兼 訴 訟代 理 人 甲○○被 告 苗栗縣頭份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 東 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