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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4 年苗簡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370號原 告 乙○○

號兼 訴 訟代 理 人 甲○○被 告 苗栗縣頭份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 東 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0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