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4 年苗簡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641號原 告 丙○○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被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