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65號原 告 辛○○○ 乙○○戊○○丁○○丙○○己○○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壬○○訴訟代理人 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土地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 月22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裁判案由:調整土地租金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