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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6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億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400 元(即系爭土地面積141平方公尺x9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479,4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1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健忠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
裁判日期:200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