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2號原 告 甲○○
乙○○○被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學鵬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97,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振和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