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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7號原 告 苗栗縣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9,5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0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