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丙○○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 東 成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