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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1號原 告 乙○○被 告 鄧秀香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股票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2 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3,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裁判日期:2005-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