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 告 乙○
2號甲○○
1號丙○○
17號丁○○
號戊○○上列原告乙○、甲○○、丙○○、丁○○、戊○○與被告己○○間確認應繼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1,0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