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4 年重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1號原 告 乙○○

號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日期:2005-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