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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4 年重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2號原 告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林秀怡律師林鈺珊律師被 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路8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被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

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爰命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含兩造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之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表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含兩造專利鑑定報告),指主張之對立

,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編│爭 點│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 ││號│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 │ │ │ ││ │ │ │ │ │├─┼─────────┼───────────────┼───────────────┼──────────┤│2│ │ │ │ ││ │ │ │ │ │└─┴─────────┴───────────────┴───────────────┴──────────┘◎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含兩造專利鑑定報告)包括本

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編│ 主 張 之 內 容 及 出 處 │ 對 造 不 爭 執 出 處 │支 持 主 張 內 容 之 證 據 方 法││號│ │ │或 法 律 見 解 及 出 處 │├─┼─────────────────┼─────────────────┼────────────────┤│1│ │ │ ││ │ │ │ │├─┼─────────────────┼─────────────────┼────────────────┤│2│ │ │ ││ │ │ │ │└─┴─────────────────┴─────────────────┴────────────────┘

裁判日期:200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