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辛○○(即被告)

甲○○乙○○己○○

平巷26弄1之4號庚○○

7號4樓戊○○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丁○○被 上訴人 壬○○(即原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5 號請求拆除地上物交付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0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