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 告 香格里拉農牧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巫兆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被 告 乙○○
丙○○
2樓丁○○
08巷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就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編號十四之土地所有權、編號十五、十六之土地地役權、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所有權及附表三所示之土地所有權,辦理張文欽名義之信託登記後,再辦理繼承登記,再移轉登記予原告巫兆榮。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3 人之被繼承人張文欽生前係原告香格里拉農牧花卉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香格里拉公司)之總經理,因原告香格里拉公司係無自耕能力人,購買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時,受限於法令,無法登記為所有權人及地役權人,乃先後於民國79年1 月1 日、85年5 月1 日及86年1 月8 日,與張文欽訂定覺書即信託契約,將系爭土地所有權、地役權登記於張文欽名下,嗣張文欽於88年9 月21日過世,上開信託之法律關係乃存在於原告香格里拉公司與被告3 人間,此經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127 號民事確定判決確認在案。
㈡按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
終止信託契約,信託法第6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及地役權均係供原告香格里拉公司所使用,其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即原告香格里拉公司所享有,今原告香格里拉公司已選任新受託人即原告巫兆榮,與被告3 人間之信託契約已無繼續之必要,爰依信託法第63條第1 項規定予以終止,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3 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127 號民事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信託契約變更受託人約定書各1 份、覺書3 份等件為證(見卷第7 至16、19、、22、54至60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而被告3 人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閱上開書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信託行為有效成立後,即以信託財產為中心,而有其獨立性,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不宜因自然人之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等情事而消滅,故信託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58 號判決參照)。又按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契約,信託法第10條、第6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再按信託法雖係於85年1 月26日始經公布施行,但信託法之規定,對於在該法施行前成立之信託行為,仍應以之為法理而予以適用(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58 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告香格里拉公司與張文欽訂立之信託契約,雖有一部份係於79年1 月1 日成立,惟依上說明,各該信託契約均有信託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從而原告香格里拉公司於原受託人張文欽死亡後,終止與張文欽之繼承人即被告3 人之信託關係,另選任原告巫兆榮為新受託人,並基於信託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 人應就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編號14之土地所有權、編號15、16之土地地役權、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所有權及附表三所示之土地所有權,辦理張文欽名義之信託登記後,再辦理繼承登記,再移轉登記予原告巫兆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黎 東 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附表一:原告香格里拉公司依79年1 月1 日覺書內容信託登記編
號1 至14之所有權及編號15至16之地役權予張文欽之部分┌──┬──────┬──────┬────┬────────┬────┐│編號│土地坐落 │ 地號 │地 目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苗栗縣造橋鄉│ │ │ │ ││ │牛欄湖段 │五八 │田 │二六五一 │ 全部 │├──┼──────┼──────┼────┼────────┼────┤│ 2 │同上 │五九 │田 │一六四二 │ 同上 │├──┼──────┼──────┼────┼────────┼────┤│ 3 │同上 │一○○ │田 │五三 │ 同上 │├──┼──────┼──────┼────┼────────┼────┤│ 4 │同上 │一一一 │田 │三六四 │ 同上 │├──┼──────┼──────┼────┼────────┼────┤│ 5 │同上 │一一三 │田 │一八九 │ 同上 │├──┼──────┼──────┼────┼────────┼────┤│ 6 │同上 │八○九 │田 │一四五 │ 同上 │├──┼──────┼──────┼────┼────────┼────┤│ 7 │同上 │八四三之二 │旱 │四一七 │ 同上 │├──┼──────┼──────┼────┼────────┼────┤│ 8 │同上 │八三九之四 │田 │三八八五 │ 同上 │├──┼──────┼──────┼────┼────────┼────┤│ 9 │同上 │八四三之三 │旱 │二一四 │ 同上 │├──┼──────┼──────┼────┼────────┼────┤│ 10 │同上 │八三九之二 │旱 │三一五 │ 同上 │├──┼──────┼──────┼────┼────────┼────┤│ 11 │同上 │八三九之三 │旱 │三九八 │ 同上 │├──┼──────┼──────┼────┼────────┼────┤│ 12 │同上 │八四二之二 │林 │二五 │ 同上 │├──┼──────┼──────┼────┼────────┼────┤│ 13 │同上 │八四一之一 │道 │九三三 │八分之五│├──┼──────┼──────┼────┼────────┼────┤│ 14 │同上 │八四一之二 │旱 │一八八六 │八分之六│├──┼──────┼──────┼────┼────────┼────┤│ 15 │同上 │七一九 │林 │四三二○ │ 全部 │├──┼──────┼──────┼────┼────────┼────┤│ 16 │同上 │七○九 │林 │一八二八 │ 全部 │└──┴──────┴──────┴────┴────────┴────┘附表二:原告香格里拉公司依85年5 月1 日覺書內容信託登記所
有權予張文欽之部分┌──┬──────┬──────┬────┬────────┬────┐│編號│土地坐落 │ 地號 │地目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苗栗縣造橋鄉│ │ │ │ ││ │牛欄湖段 │ 八二三 │旱 │一六一一○ │四分之一│├──┼──────┼──────┼────┼────────┼────┤│ 2 │同上 │ 八二三之三 │同上 │二一七 │同上 │├──┼──────┼──────┼────┼────────┼────┤│ 3 │同上 │ 八二三之六 │同上 │四六四 │同上 │├──┼──────┼──────┼────┼────────┼────┤│ 4 │同上 │ 八二三之七 │同上 │九八 │同上 │├──┼──────┼──────┼────┼────────┼────┤│ 5 │同上 │ 八二三之八 │同上 │五八 │同上 │├──┼──────┼──────┼────┼────────┼────┤│ 6 │同上 │ 八四一之二 │同上 │一八八六 │八分之一│├──┼──────┼──────┼────┼────────┼────┤│ 7 │同上 │ 八二五 │林 │一二○四六 │二分之一│└──┴──────┴──────┴────┴────────┴────┘附表三:原告香格里拉公司依86年1 月8 日覺書內容信託登記所
有權予張文欽之部分┌──┬──────┬──────┬────┬────────┬────┐│編號│土地坐落 │ 地號 │地目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苗栗縣造橋鄉│ │ │ │ ││ │牛欄湖段 │ 八二三 │旱 │ 一六一一○ │四分之一│├──┼──────┼──────┼────┼────────┼────┤│ 2 │同上 │ 八二三之三 │同上 │ 二一七 │同上 │├──┼──────┼──────┼────┼────────┼────┤│ 3 │同上 │ 八二三之六 │同上 │ 四六四 │同上 │├──┼──────┼──────┼────┼────────┼────┤│ 4 │同上 │ 八二三之七 │同上 │ 九八 │同上 │├──┼──────┼──────┼────┼────────┼────┤│ 5 │同上 │ 八二三之八 │同上 │ 五八 │同上 │└──┴──────┴──────┴────┴────────┴────┘
書記官 黎 東 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