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4號抗 告 人 甲○○

25號相 對 人 乙○

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內容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按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8 條定有明文,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本院既有管轄權,則就合併提起之他宗訴訟依前開規定自得審理,原裁定未慮及此即依職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院審理,尚有違誤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規定明確,本件抗告意旨經核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內容
裁判日期:200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