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 告 丙○
號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25號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 東 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