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及丁○○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原告原起訴主張宣告調解無效,嗣追加聲明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80,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432 元,原告僅繳納20,800元,尚欠126,6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