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5 年婚字第 9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婚字第96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4年4 月19日結婚,並未生育子女,共同居住於苗栗縣○○鎮○○里○○鄰○○路○○○ 號住處。夫妻感情初尚融洽,詎被告婚後長期染上吸食毒品惡習,且曾多次入出監獄,不顧家庭生計,更於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遭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及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目前則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爰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5 款、10款及同條第

2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則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等語。

二、經查:兩造於94年4 月19日結婚,共同居住於苗栗縣○○鎮○○里○○鄰○○路○○○ 號住處等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影本等各1 件附卷為證(見卷第8 至11頁),應為實在。次查,被告婚後於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連續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509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及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件附於卷第15至27頁可稽。

三、按:「安非他命屬中樞神經興奮劑,具有輕微之成癮性,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耐藥性,並引起不安、頭昏、亢進性反應、失眠、焦慮、譫妄、慢性中毒及精神障礙,類似精神分裂症之錯覺、幻想及伴有行動與性格異常等副作用。劑量增大時,甚至會導致死亡。其慣用者,由於精神錯亂,更具有暴力攻擊及反社會行為等傾向,情況極為嚴重。尤以戒解不易,其毒害不在煙毒之下,吸用安非他命,自可認係犯不名譽之罪,原審據此判准兩造離婚,並不違背法令」(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88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依上開見解,被告既犯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不名譽罪,並經判決確定,則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既判准兩造離婚,則原告另以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5 款及同條第2 項規定起訴,即無庸審酌而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裁判日期:200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