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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5 年家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即被繼承人鄭樟樹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終結被繼承人鄭樟樹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為被繼承人鄭樟樹(男,民國前000年0月0日出生,於民國三十六年九月三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苗栗縣後龍鎮北龍里五鄰十戶)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2年度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鄭樟樹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94年度家催字第1 號民事裁定分別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4年6 月14日刊報公告,期限至95年6 月14日屆滿,另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亦於39年9 月3 日屆滿。經查被繼承人鄭樟樹遺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第80、238 、238-1 地號等3 筆持分土地,公示催告期間尚無被繼承人鄭樟樹之繼承人聲明繼承,亦無他人對被繼承人鄭樟樹之遺產主張權利。是被繼承人鄭樟樹之前開遺產,經聲請人於本案之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95年8 月10日完成收歸國有在案,因被繼承人鄭樟樹已無遺產可資管理,聲請人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為此聲請鈞院准予聲請人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其他重大事由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及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非訟事件法第155 條、第148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92年度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4年度家催字第1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5年7 月5 日苗院燉家恆94家催1 字第1705

0 號函、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95年8 月14日南地所一字第0950007946號函、土地建物查詢資料、95年度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業將被繼承人鄭樟樹之遺產處理完畢,已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06-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