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乙○○(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前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3 、5 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並以該裁定及95年度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經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計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房屋共4 筆,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核定之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014,502元。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之規定,管理費用依財產總值1 %計算結果為120,145 元(12,014,502×1/100 =120,145.02,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於管理本件遺產期間共墊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費用,總計為4,397 元,則聲請人代管本件遺產費用總計為124,542 元(120,145 +4,397 =124,
542 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3 、5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5年度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95年7 月19日苗院燉家恆95家催25字第18307 號函文、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5年8 月28日(95)遠銀消業字第327號函、被繼承人之債權計算書暨債權計算聲明書、服務明細表、代管遺產墊付費用支出收據(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之規定,準用於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遺產清理人)。本件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 及遺產現值百分之
1 」。經查:被繼承人甲○○遺產現值總計12,014,502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00 分之1 計算為120,
145 元,另代管之墊付費用為4,397 元,共計124,542 元,有上開證據為證,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 黃秀娟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附表(一):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被繼承人│ 遺產價值 ││ ├───┬────┬────┬───┬───┤ │ │甲○○之│ (新臺幣)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號 │目│(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臺北市○○○區 ○ ○○段 │三小段│ 220 │建│ 848.00 │229/7000│ 9,303,932 │├─┼───┼────┼────┼───┼───┼─┼──────┼────┼──────┤│2│桃園縣│桃園市 ○○○○段│ │ 1958 │建│ 6612.00 │68/50000│ 502,670 │├─┴───┴────┴────┴───┴───┴─┴──────┴────┴──────┤│遺產總值:9,806,602元 │└────────────────────────────────────────────┘┌─┬────────────────────┬─────┬─────┐│編│ 門 牌 地 址 │ 被繼承人 │ 遺產價值 ││號│ │ 甲○○之 │(新臺幣)││ │ │ 權利範圍 │ │├─┼────────────────────┼─────┼─────┤│3│桃園縣桃園市○○里○○街○○號5樓之3 │ 全部 │ 129,900│├─┼────────────────────┼─────┼─────┤│4│臺北市○○區○○里○○○路○段○○號4樓之1 │ 全部 │ 2,078,000│├─┴────────────────────┴─────┴─────┤│遺產總值:2,207,900元 │└──────────────────────────────────┘附表(二):
┌─┬─────────┬──────┬────┐│編│ 墊付費用 │ 金 額 │ 備 註││號│ │ (新臺幣) │ │├─┼─────────┼──────┼────┤│1│ 郵資 │ 197元 │ │├─┼─────────┼──────┼────┤│2│ 交通費 │ 100元 │ │├─┼─────────┼──────┼────┤│3│ 登報費用 │ 1,200元 │ │├─┼─────────┼──────┼────┤│4│公示催告聲請費 │ 1,000元 │ │├─┼─────────┼──────┼────┤│5│ 規費 │ 1,900元 │ │├─┴─────────┼──────┼────┤│ 總 計 │ 4,39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