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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5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被 告 義善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2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96年1 月30日(96)智專三(一)02054 字第096200694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被舉發案號數000000000N01卡固接合器事件,含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審定或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5 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函文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整。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08-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