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號原 告 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3樓兼法定代理 乙○○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