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和解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三、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和解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三、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