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492號反訴原告 甲○○
丁○○
丙 ○反訴被告 乙○○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