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8號上 訴 人 丁○○
5號乙○○
號4樓丙○○
段83巷18號4樓之2被 上訴人 甲○○○
3樓己○○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78 號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