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6號原 告 台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4,1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