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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9號原 告 甲○○被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9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0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