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