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7號原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差額地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1,4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11,494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0,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