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8號原 告 甲○○
號被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50,5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8,919元,尚應補繳31,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