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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5 年財管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財管字第2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即被繼承人陳清滄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代管被繼承人陳清滄遺產事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清滄之遺產管理人期間之遺產管理費用,酌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貳拾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陳清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清滄遺產經本院以95年度家抗字第2 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管理人,經查被繼承人陳清滄遺產總計有坐落如附表(一)所示之3 筆土地,遺產價值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397,360 元整,按遺產管理報酬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3/10及遺產現值1/100 規定之標準,本件遺產總值之1/100計算為13,974 元,另聲請人於管理遺產期間墊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費用計為3,354 元,總計為17,328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抗字第2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苗栗縣頭份鎮地政事務所頭地一字第0950006913號函、土地登記謄本3 份、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明細分類帳所附之付款憑單(傳票)3 份、苗院燉95執儉字第7603號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3/10及遺產現值1/100 」。經查,被繼承人陳清滄遺產總現值計1,397,360 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100 計算為13,974元,聲請人另行代墊費用計為3,354 元,總計為17,328元,有上開證據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文宏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附表(一):

┌─┬───────────────────┬──────┬──────┬─────┬──────┐│編│ 土 地 坐 落 │ 公告現值 │ 土地面積 │ 陳清滄 │ 土地金額 ││ ├───┬────┬────┬─────┤ │ │ 所有之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 (新台幣) │├─┼───┼────┼────┼─────┼──────┼──────┼─────┼──────┤│1│苗栗縣○ ○○鎮 ○ ○○段 │ 797 │ 5,200 │ 88.20 │ 全部 │ 458,640 │├─┼───┼────┼────┼─────┼──────┼──────┼─────┼──────┤│2│苗栗縣○ ○○鎮 ○ ○○段 │ 432 │ 350 │ 1,528.00 │ 全部 │ 534,800 │├─┼───┼────┼────┼─────┼──────┼──────┼─────┼──────┤│3│苗栗縣○ ○○鎮 ○ ○○段 │ 637-2 │ 270 │ 1,496.00 │ 全部 │ 403,920 │├─┴───┴────┴────┴─────┴──────┴──────┴─────┼──────┤│ 總 計 │ 1,397,360 │└─────────────────────────────────────────┴──────┘附表(二):

┌─┬─────────┬──────┬─────┐│ │ 代墊費用 │ 金 額 │ 備 註 ││ │ │ (新台幣) │ │├─┼─────────┼──────┼─────┤│1│ 公示催告裁定費用 │ 1,000 │ │├─┼─────────┼──────┼─────┤│2│ 閱卷影印費 │ 94 │ │├─┼─────────┼──────┼─────┤│3│ 登報費用 │ 1,260 │ │├─┼─────────┼──────┼─────┤│4│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1,000 │ ││ │ 裁定費用 │ │ │├─┴─────────┼──────┼─────┤│ 總 計 │ 3,354 │ │└───────────┴──────┴─────┘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6-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