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 告 圓緣汽車旅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內原告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八七號訴訟事件之合法代理證明。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始得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自明。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經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以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名義提起本件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所定:「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之情形相符。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