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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小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8 月28日本院苗栗簡易庭96年度苗小字第72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及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苗栗簡易庭所為之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有聲請上訴狀一件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未補具上訴理由書,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71 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審判長 詹駿鴻

法 官 曾明玉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