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簡字第336號原 告 壬○○○
2號癸○○辛○○
號2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律師被 告 丙○○
甲○○乙○○
1巷3之戊○○
號之1庚○○丁○○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9,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8,700 元,原告僅繳納2,870 元,尚欠新台幣5,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