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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苗簡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簡字第336號原 告 壬○○○

2號癸○○辛○○

號2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律師被 告 丙○○

甲○○乙○○

1巷3之戊○○

號之1庚○○丁○○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0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