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簡字第336號原 告 壬○○○
2號癸○○辛○○
號2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律師被 告 丙○○
甲○○乙○○
1巷3之戊○○
號之1庚○○丁○○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簡字第336號原 告 壬○○○
2號癸○○辛○○
號2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律師被 告 丙○○
甲○○乙○○
1巷3之戊○○
號之1庚○○丁○○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