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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6,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07-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