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壬○○
辛○○子○○
7號巳○○辰○○卯○○癸○○丑○○
巷30號寅○○
號己○○○申○○
段60之戊○○
之44號丙○○
之3號丁○○
69巷1乙○○
號庚○○
37號酉○○午○○
1樓未○○被 告 甲○○
段286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