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