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乙0000000
號1樓被 告 順鎰企業有限公司
號兼法定代理 甲○○人 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