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0日所為96年度補字第171 號裁定廢棄。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 330元;因原告分別於96年5 月17日及同年月19日來函陳報更正訴之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