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乙○○兼法定代理 庚○○人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丁○○戊○○己○○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8,4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