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乙○○
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13,610 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59,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