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4號原 告 甲○○ 苗栗縣竹被 告 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26,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